| 我們的緣起 |
許我一個家--台南飛雁將要成立 ★☆★☆★☆★☆★☆★☆★☆★☆★☆★☆★☆★☆★☆★☆★☆★☆★☆★☆ 雁群以團隊的力量在飛行中相互扶持, 以輪流領導的方式往原鄉飛翔, 更以不畏風雨的精神完成大自然交付的使命; 期待婦女創業一如雁群,在群體的鼓舞中, 迎風展翅,往目標勇敢的飛翔!
歷經二屆青輔會在台南舉辦的「婦女創業育成班」,開發了台南市女性朋友的創業潛力,我們很慶幸有這樣的新領域,更樂見所有的飛雁姊妹都能秉持飛雁的團隊合作精神,共同扶持與成長。
「我們不能就這樣散了」發起人陳麗香的一句話,點醒了許多飛雁姊妹的心情,於是從單純的聯誼會開始著手,一路走來,感謝台南市政府機要秘書林麗梅的從旁協助,讓姊妹的情感一點一滴的凝聚起來,在這期間,很幸運有唐乙仁這位網路創業成功的業師,熱心帶領與指導,讓聯誼會逐漸歩入正軌,經過幾次的籌備會議,我們將以「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名稱,網集歷屆學員,共創契機。
「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首屆會長由唐乙仁業師來擔任,未來將會朝下列方向努力:一、協助女性創業問題諮商。二、辦理活動,以發展並提高婦女之領導潛能。三、透過會務活動,促進會員異業結合與交流。擅用人力資源,結合政府相關機構、民間團體或個人力量,提供創業與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五、提供女性創業學習、進修之專業課程及經驗傳承,實務分享。我們希望用團隊的力量來陪伴與支持每一位飛雁姊妹。
2006年是台南市社會福利年,我們要為府城女兒打造幸福工程,讓每一個姊妹都能非常有智慧、陽光、活力。為了凝聚飛雁姊妹的情感,增加彼此的互動,我們邀請您一同來打造幸福園地。
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飛雁發展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有尊守本國法令之權利與義務。並以發展婦女之創業才智,結合有志創業婦女之力量,整合社會資源,互助扶持,創造彼此成功的機會與成長,以發揚女性創業家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富農街一段141巷18號。 第五條 本會為非政治性民間組織,闡揚婦女創業,保障個人神聖權業,提供機會使個人充分發展。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婦女創業問題諮商(如:行業選擇、如何設立、資金籌措等協助)。 二、透過會務活動,以發展並提高婦女之領導潛能。 三、藉參與計畫及執行會務活動,促進會員異業結合與交流。 四、善用人力資源,結合政府相關機構、民間團體或個人力量,提供創業與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 五、提供婦女創業學習、進修之專業課程及經驗傳承,實務分享。 第六條 其他。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以參加青輔會主辦飛雁專案相關課程結業學員為主或有意創業者,年滿二十歲,凡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人士,得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加入成為會員。 二、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卓越表現者,經理事會推薦,由會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通過者,頒予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舉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常務理事職責為:處理緊急會務,並提於次一會期理事會追認 理事之權責為: 一、秉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期職務。 二、就其所負職務對理事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三、與本會相關之會員聯繫並提出報告。 四、對本會所屬相關會員提供協助。 五、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六、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十七條 理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工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期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伍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逾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OO年OO月OO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台南市政府OOO年OO月OO日社行字第OOOOO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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